甘肃永泰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永泰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3261号
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红旗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永泰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2区1号楼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郭改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向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
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永泰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定于2022年6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原告平凉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中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