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泰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天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5312号
原告:平凉天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永泰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
平凉天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甘肃永泰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平凉天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天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48元,减半收取9824元,由原告平凉天正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筱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