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里村大道1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8QW21J。
法定代表人:葛政。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新兴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150689903。
法定代表人:胡继忠。
申请执行人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5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6150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批,待另案处置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执行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批,待另案处置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执行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05执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丘国汉
审判员  李毅明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雁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705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里村大道1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8QW21J。
法定代表人:葛政。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新兴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150689903。
法定代表人:胡继忠。
申请执行人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5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6150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批,待另案处置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执行分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批,待另案处置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执行分配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05执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丘国汉
审判员李毅明
审判员吴文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雁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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