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执异98号
案外人:陈家柏,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案外人:谭玉萍,女,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柏,系谭玉萍丈夫。
申请执行人: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村大道1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8QW21J。
法定代表人:葛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亮,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新兴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150689903。
法定代表人:胡继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705执9号]过程中,案外人陈家柏、谭玉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陈家柏、谭玉萍书面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家柏、谭玉萍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属于行使其处分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陈家柏、谭玉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区洁芳
审 判 员 冯豪德
审 判 员 张钊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倩屏
书 记 员 霍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