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3636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良化新村北34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2FNB53M。
法定代表人:袁梓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里村大道10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8QW21J。
法定代表人:葛政。
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5.9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217.95元,保全费1565.30元,合共3783.25元(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4435.90元和保全费1565.30元),由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润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217.9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许眉笑
人民陪审员  许天付
人民陪审员  胡婵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远群
书 记 员  梁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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