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659号

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

法定代表人:黎怀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炯然,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

负责人:姚维斌,职务不详。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黄忠国,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