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3909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B402-4室。
法定代表人:宋世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宏、赵楚男,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国,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3元,减半收取计264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47元,由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魏建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雪君
书 记 员 万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