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7054号
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67892.5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额财产,并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67892.5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保全费5000元,由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