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8223号之一
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鄂0103民初822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67892.5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结,申请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67892.57元的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馨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