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113号
原告:江苏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城镇三茅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大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三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仪征市新城镇三茅村三茅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三茅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