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91行审13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大丰社区北栾16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二、申请事项:
拆除泰州市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执行依据:
泰国土资罚字[2018]高港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
四、查明事实:
2016年5月,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发现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有权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大丰十组、北栾一组、北栾二组等20437平方米集体土地实施混凝土项目建设,其中1087平方米集体土地不符合刁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108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五、执行依据的审查:
1.是否缺乏职权依据(否);
2.是否明显滥用职权(否);
3.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否);
4.是否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否);
5.有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无);
6.行政处罚的量罚是否明显不合理(否)。
六、裁定主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拆除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处罚决定。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杨鑫森
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
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肖云璐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