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03民初1321-2号
原告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之间的混凝土供销合同纠纷货款以895602.02元结算,此款由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履行货款及违约金100000元一并要求被告给付。二、诉讼费68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70元,由被告方承担。三、若被告方按照以上调解的方案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方在收到895602.02元及返还的诉讼费11870元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州城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霞宏
书记员 吴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