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614号
原告:湖北宜都宜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东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8176067882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养殖区骨干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502865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宜都宜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宜都宜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49.5元,由原告湖北宜都宜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