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105民初2624号 原告:**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93号恒大御景湾1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与被告***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开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所约定未付设计费欠款92035.6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1.***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做商承合同如下:①2021年4月签定**恒大珺睿××层××个LOFT夹层样板间建筑及钢结构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80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付款80000元,附件5工程施工合同;②2020年7月签定**恒大珺睿项目LOFT夹层样板间及样板间夹层封闭综合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95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付款95000元,该协议商承金额85500元,未付账款欠款9500元,附件6工程施工合同;③2020年9月签定**恒大珺睿项目2个LOFT夹层样板间综合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2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付款12000元,该协议商承金额10800元,未做商承欠款1200元,附件7工程施工合同;④2020年9月签定**恒大珺睿项目地下室坡道雨棚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3356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付款13356元,该协议商承金额12020.40元,未做商承欠款1335.60元,附件8工程施工合同;二、综上所述,被告***展公司在我方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后,未履约支付设计费欠款合计共92035.60元,我司已按流程提交请款申请,但始终未收到被告应支付的全部设计费。三、被告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背弃商业诚信,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遂提起诉讼。 被告***展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1日,***展公司(甲方)与开来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就**恒大珺睿项目LOFT夹层样板间及样板间夹层封闭综合设计委托乙方进行设计,本委托设计费总金额为95000元,全套施工蓝图出图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一次付款90%,付费额85500元,样板房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款10%,付费额9500元。2020年9月8日,***展公司(甲方)与开来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就**恒大珺睿项目2个LOFT夹层样板间综合设计委托乙方进行设计,本委托设计费总金额为12000元,全套施工蓝图出图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一次付款90%,付费额10800元,样板房竣工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款10%,付费额1200元。同日,***展公司(甲方)与开来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委托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恒大珺睿项目地下室坡道雨棚设计,本委托设计费总金额为13356元。2021年4月9日,***展公司(甲方)与开来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就**恒大珺睿××层××个LOFT夹层样板间建筑及钢结构设计委托乙方进行设计,本委托设计费总金额为80000元,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一次付款60%,付费额48000元,完成并提供恒大集团湖北公司总工室审核通过的全部设计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款40%,付费额32000元。上述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时间安排均为: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提交初步设计图电子版;方案确定后七个工作日提交全套施工图电子版;复审确定后三个工作日提交全套施工图蓝图。 此后开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展公司提供设计服务,2020年7月13日,开来公司向***展公司提交**恒大珺睿项目LOFT夹层样板间及售楼部二层洞口封堵工程施工图蓝图8套,***展公司员工于2020年7月13日签收;2020年9月25日,开来公司向***展公司提交**恒大珺睿项目2个LOFT夹层样板间综合设计工程施工图蓝图8套,***展公司员工签收;2020年9月28日,开来公司向***展公司提交**恒大珺睿项目地下室坡道雨棚深化设计工程施工图蓝图8套,***展公司员工签收;2021年6月21日,开来公司向***展公司提交**恒大珺睿××层××个LOFT夹层样板间建筑及钢结构设计工程施工蓝图8套,***展公司员工于2021年6月22日签收。 开来公司陈述,**恒大珺睿××层××个LOFT夹层样板间建筑及钢结构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80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付款80000元;**恒大珺睿项目LOFT夹层样板间及样板间夹层封闭综合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95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付款95000元,该协议商承金额85500元,未付账款欠款9500元;**恒大珺睿项目2个LOFT夹层样板间综合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2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付款12000元,该协议商承金额10800元,未做商承欠款1200元;**恒大珺睿项目地下室坡道雨棚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3356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付款13356元,该协议商承金额12020.40元,未做商承欠款1335.60元。***展公司已向其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款项已通过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开来公司与***展公司签订的案涉《设计委托协议》、《设计委托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开来公司按约履行了设计服务,且已向***展公司交付案涉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展公司在收取图纸后未提出异议,***展公司应按约向开来公司支付设计费。故开来公司主张***展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欠款92,03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2,035.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0.50元,由被告***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