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1303民初2139号
原告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路181号楚天创意产业园A栋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临316国道东侧(1幢1**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开来公司”)与被告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开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前已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开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所约定未付设计费欠款48191.16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1.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未付账款合同如下:①.2020年07月签定随州恒大悦龙台门房钢结构楼梯深化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000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回款10000.00元,该合同商承金额9000.00元,未做商承欠款1000.00元。附件5工程施工合同。②.2020年12月签定随州恒大悦龙台地下室(一期)地库入口B坡道雨棚深化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1511.6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回款11511.60元,该合同商承金额10360.44元,未做商承欠款1151.16元。附件6工程施工合同。③.2021年09月签定随州恒大悦龙台11#楼实体样板间负一层钢结构夹层施工图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000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回款10000.00元。附件7工程施工合同。④.2021年09月签定随州恒大悦龙台地下室(二期)地库出入口坡道、非机动车坡道、楼梯雨棚及一、二期地下室采光井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36040.00元,该项目已回款0元,未回款36040.00元。附件8工程施工合同。以上4项合同,未做商承金额合计48191.16元。二、综上所述,被告公司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方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后,未履约支付设计费欠款合计48191.16元,我司已按流程提交请款申请,但始终未收到被告公司应支付的全部设计费。三、至此,被告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背弃商业诚信,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房地产公司书面辩称,第一,答辩人对原告诉请的4笔金额中第一笔金额有异议,4笔合计未付款应为43191.18元。对设计工程①《随州恒大悦龙台门房结构楼梯深化设计》中门房为室内楼梯且2个楼梯是相同型号,只应该按照1个进行结算,由于原告提供了9000元的发票和工程进度款也是按照2个楼梯进行结算,引起重大误解,第一笔工程款应该为5000.02元,前期已商承支付9000元,原告为不当得利,应扣除原告3999.98元。对设计工程②未付款为1151.16元无异议,对设计工程③未付款10000元无异议,对设计工程④未付款36040元无异议。第二,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执行费非合理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原告与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恒鄂汉设合字18[0.20-1]013号《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鄂州首府等20个项目看房通道及钢结构楼梯设计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发包人):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乙方(设计人):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属下项目公司(详见合同附件3)看房通道及钢结构楼梯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方: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签约代表:**(签字);乙方: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约代表:**(印章),附件3发包人属下项目公司名称第8*****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随州恒大悦龙台项目)。
2020年07月原、被告双方达成随州恒大悦龙台门房钢结构楼梯深化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0000元,该协议商承金额9000元,未做商承欠款1000元。2020年12月原、被告双方达成随州恒大悦龙台地下室(一期)地库入口B坡道雨棚深化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1511.6元,该协议商承金额10360.44元,未做商承欠款1151.16元。2021年09月原、被告双方达成随州恒大悦龙台11#楼实体样板间负一层钢结构夹层施工图委托协议,协议金额10000元,欠款10000元。2021年09月原、被告双方达成随州恒大悦龙台地下室(二期)地库出入口坡道、非机动车坡道、楼梯雨棚及一、二期地下室采光井设计委托协议,协议金额36040元,欠款36040元。以上四项施工合同,被告欠付设计费合计48191.1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鄂州首府等20个项目看房通道及钢结构楼梯设计合同》及四份设计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完成项目设计施工,并经过被告及监理公司的验收合格,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随州恒大悦龙台门房结构楼梯深化设计》中门房为室内楼梯且2个楼梯是相同型号,只应该按照1个进行结算。经本院查明原、被告签订的附件5《随州恒大悦龙台门房钢结构楼梯深化设计委托协议》中载明项目规模为“钢结构楼梯2个”,且原告提供的结构施工图已提交被告审批验收,双方均无异议,原告按照2个楼梯进行结算符合协议约定,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由被告清偿未付设计费48191.16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开来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8191.16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元,由被告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