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3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郝明璟,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郝明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接收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但未按该通知书限定的期限(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