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15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