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8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申请人: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王湾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MA48FH1D2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0元(账号:17×××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县支行)。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单号:PZPP21420110130000000026),并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一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信达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银行存款610000.00元(账号:17×××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保康县支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 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