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青岛市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彧,系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孙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青岛市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撤诉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反诉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上诉人没有撤回反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等。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孙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市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孙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腾交崂山区株洲路126号土地及厂房;2、被告圣诺公司支付2014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30日拖欠租金及滞纳金196550.34元;3、被告圣诺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48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孙家下庄居委会支付其厂区工程建设款1000万元(暂定);2、判令反诉被告孙家夏庄居委会以司法鉴定数额为基数,自2003年3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本诉为原告孙家下庄居委会起诉要求两被告腾让土地及厂房并支付租金等,在原告提起本诉后,被告圣诺公司称同意腾让土地及厂房,但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厂区工程建设款及利息。现原告孙家下庄居委会已撤回起诉,在本诉已撤诉的情况下,被告圣诺公司的反诉请求已没有依附,即本院不能在原告已撤回要求被告腾让土地厂房的情况下继续处理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问题,故对被告圣诺公司的反诉,本院裁定予以驳回。
另外,关于本案的评估报告问题,本案系因被告圣诺公司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及厂房,被告圣诺公司同意返还,但要求原告补偿房屋建设费用及利息等,原告称被告建造的厂房对于原告没有利用价值,被告可将其拆除,没有补偿的必要。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依据现行2017年的《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及市场调查测算得出评估标的的现在市场价值为15056980.58元,原告对该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评估单位答复称该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未对具体案情进行了解,评估结论是否符合庭审需要及当事人双方的诉求,需要法院认定;该评估报告严格遵循立足于公开市场价值这一前提,只是假设这一前提条件成立,至于能否公开市场交易需由法院认定;该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是按照目前的使用用途且持续使用,若评估对象不存在持续使用的情形,含拆除、迁移等,则该评估有悖于评估需求,法院可依程序撤销该评估报告,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对应修改或另行确定评估项目。本院认为,根据评估单位的答复,该评估结论是以评估标的公开市场交易前提下得出,即评估的是房屋的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并且要按照目前的使用用途持续使用,若评估对象不存在持续使用的情形,含拆除、迁移等,则该评估有悖于评估需求。本案中,首先,本案评估处理的是因被告违约造成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原告主张返还土地时的房屋补偿问题,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转让等价交易,不是评估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其次,原告明确该房屋对其没有利用价值、被告可以自行拆除房屋,甚至要求评估房屋的拆除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拆除费用,即返还土地后,该房屋并非要按照目前的使用用途持续使用;故评估单位作出该评估报告的两个前提均与本案案情不符,评估方式及结论有悖于本案的评估需求,不能作为被告向原告主张厂区建设补偿的依据。因评估单位的原因造成评估结论不符合本案的评估需求,原告已支付的评估费,可依法向评估单位主张。裁定:驳回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以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反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23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松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