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故仙镇邱故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株洲路。
法定代表人孙子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我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2执1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