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之门网络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文博育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龙之门网络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5883号
原告:成都文博育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广都大道18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熊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之门网络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中国电影器材公司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文博育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与被告北京龙之门网络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文博育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文博育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