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3民初17335号
原告深圳市鑫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仁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交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鑫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4元(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鑫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