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303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负责人:何拥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小兵,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副**悦丰广场**
法定代表人:田宁杰。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西市监工商罚字[2019]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罚款5万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要求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洛阳银行牡丹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加处罚款5万元,并向我院提交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履行催告通知书及其他证据等相关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西市监工商罚字[2019]**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豫0303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豫03行终2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5日将履行催告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同日缴纳罚款5万元。
本院认为,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西市监工商罚字[2019]03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并经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其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内虽不计算加处罚款,但处罚决定并不因此而停止执行。因此,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未按照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其申请复议之前的期间以及法院判决生效后直至处罚决定实际履行的期间内均不影响加处罚款的计算。故,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处罚决定内容中的加处罚款5万元,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河南蓝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西市监工商罚字[2019]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如下内容:加处罚款5万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刘 煜
审判员 张 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