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泸执字第3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太阳桥建材市场B栋125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泸溪县白沙镇德馨园9栋2单元805号。
被执行人泸溪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祖钊,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泸溪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泸溪县国土资源局、泸溪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泸溪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自动履行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泸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泸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