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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683号
原告:**,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太阳桥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元,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磊

二0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