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与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2374号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489号。
负责人:**。
被告: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太阳桥市场B栋125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2元,减半收取5526元,由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负担。审判长冯朝辉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蒋政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案号

(2018)湘0602民初2374号

申请人

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

被申请人

湖南中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2元,减半收取5526元,由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意见:

庭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