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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执保409号
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南路489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字门太阳桥市场B栋125号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625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6254元。案件财产保全费4201元,由申请人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宏祥分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冯朝辉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书记员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