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3财保54号
申请人:潍坊市建城市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街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9733027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景区西邻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978013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潍坊市建城市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潍坊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19年9月2日潍坊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