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恢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建城市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潍坊市奎文区福寿街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A幢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973302778。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远,山东辅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山东辅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仿山景区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978013528。
法定代表人:林淼,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潍坊仲裁委员会(2019)潍仲调字第0373号调解书立案执行了潍坊市建城市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陶区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鲁1703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涂真景、楚德印对新鸿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因定陶区法院受理了针对新鸿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现已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仲裁委员会(2019)潍仲调字第0373号调解书的执行。
如需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连春
审 判 员 徐建林
审 判 员 文广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淑芹
书 记 员 李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