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11执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2KQ50R,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广场8、20、32号9-5-056室。
法定代表人:蒲后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16918061P,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群,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1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贷款210030元并支付以21003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截至2020年7月28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日月恒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6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