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91民初2878号之一
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扬帆广场8、20、32号9-5-0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2KQ50R。
法定代表人:蒲后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50号6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5797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明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8元,减半收取70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24元,由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