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

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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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1623号
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利川北路24号红旗岗。
法定代表人:方亮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祥,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西门街罗家坞7号。
法定代表人:兰琦,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柯维东,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告:李小兰,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柯维东、李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27日,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武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