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2099号
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利川南路24号红旗岗。
法定代表人:方亮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祥,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西门街罗家坞7号。
法定代表人:兰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10月12日,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常山县茜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武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琼
书记员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