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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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2195号
原告: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西门街罗家坞**。
法定代表人:兰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朱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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