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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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南路813幢1011、1012、1013、1014、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73990400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75320144C。
法定代表人:**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卓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28046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952元、申请执行费13680.46元。但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轮候冻结。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全额未受偿。本案执行情况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平台及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17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市饭甑山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