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鑫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81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鑫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友谊村1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滨江西路中段97号顺辉河畔1栋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左光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61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9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受理费664.50元、执行费899元,从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