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8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3日,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建设村四组。 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滨江西路中段97号顺辉河畔1栋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涪劳人仲案[2021]316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1070元,从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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