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8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3日,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建设村四组。
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滨江西路中段97号顺辉河畔1栋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涪劳人仲案[2021]316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1070元,从被执行人四川辰工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