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8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民初5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袁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期间,2016年4月7日,原告***以需要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林龙
代理审判员*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