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力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创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爱作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31819号
原告:河南创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百脑汇大厦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爱作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1号孵化楼12B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创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爱作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创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创力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创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创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