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电缆有限公司

津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山西光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1132号之二

原告:津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光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南环路月星6号楼10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郝雅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津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光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津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光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津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光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原告津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