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8727号
原告: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200弄51号401室-025。
法定代表人:潘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0元,由原告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昊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意楠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