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6203号
原告: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200弄51号401室-0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第三人:新濠天地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双桥路3号四层40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濠天地进出口(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