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粲高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粲高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粲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邬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