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民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1011号鸿基大厦25-2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原审被告:梁奇,男,198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
原审被告: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6号4栋1单元1楼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农商行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旭蓝天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奇、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1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侯杨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