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

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与渑池东方蓝玩具有限公司、洛宁东方蓝毛绒玩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1民初217号
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农商行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6831577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址河南省渑池县,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渑池东方蓝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果园乡南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44FFWM4E。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宁东方蓝毛绒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产业集聚区一路(3号表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MA40HWJ647(1-1)。
法定代表人:***,女,朝鲜族,1983年12月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朝鲜族,1983年12月1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先哲,男,朝鲜族,1982年11月18日生,住址吉林省龙井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东方蓝玩具有限公司、洛宁东方蓝毛绒玩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