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2民初3873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黄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朱继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农商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诉被告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