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221民初1912号
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普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蕊、被告普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对原告问题清单中的第1、2、3、6项问题予以认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整改,被告主张其中1、3、6项内容系双方约定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但是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对问题清单中的第4项,因原告已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整改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第5项问题,由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予以证明,被告应当予以整改,关于第7、8项问题,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整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2日,被告中标渑池县洪阳镇、陈村乡污水处理示范项目污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2017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污水处理设备,设备的配置、技术指标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符合招投标文件中关于设备配置技术指标和性能技术参数的要求,并由被告提供设备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有关技术指导、技术配合。设备安装后,现仍存在水质不达标等问题未妥善处理,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所列问题清单具体为:1、调节池数量不够和明显偏小(投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报价表7、技术参数偏离表的第15项调节池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砖砌,预制混凝土盖板,尺寸3m*2m*2m,容积12m3。按照投标文件,每套污水处理设备应当匹配1个调节池,但实际上只有1个调节池。另外,调节池的尺寸并未按照3m*2m*2m,容积12m3的标准设置,明显偏小);2、无绿化设置,杂草丛生(投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报价表7、技术参数偏离表的第8项占地面积投标产品技术参数:100m3/d项目地点设备占地面积40㎡,400m3/d项目地点设备占地150㎡所有项目绿化覆盖率85%。据竣工图要求每个污水点大叶黄杨球12株和草坪种植,现大叶黄杨球只有两株,草坪种植均无);3、未见自动化程度的系统(投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价表7、技术参数偏离表的第12项自动化程度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具有远程检测功能);4、水质达不到投标文件上的要求(投标文件上第三章投标报价表7、技术参数偏离表的第17项出水指标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经过设备处理后出水水质连续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5、配电箱无防护措施;6、PL设备标高超过正负0.000约1M左右;7、PL设备上三个方盖均有安装不到位的问题,电缆无穿绝缘管(根据竣工图纸总平面图,主体设备要求H+0.500及现场实际问题);8、电缆没有走地埋,穿绝缘护管,存在安全隐患。
另查,针对原告所列问题清单第4项水质不达标的问题,原告已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
一、被告普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所列问题清单中的第1、2、3、5、6项问题予以整改;
二、驳回原告渑池会盟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普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王留刚
审 判 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茹素红
书 记 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