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3268号
原告:四川镇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一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BN4TGXE。
法定代表人:谢华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林,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业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23号1幢2单元2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DGQCW6U。
法定代表人:刘小波。
原告四川镇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业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31日,原告四川镇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镇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镇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镇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晏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