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威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威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359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亮,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威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5号2号楼1单元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威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磊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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