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3民初26413号
原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1002号瑞思大厦C座四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8376H。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敬坤,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深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201010228180。
原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敬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回2019年5月-8月期间所发放的工资待遇,合计8029.4元。
案件相关事实
原告在2019年5月-8月已经向被告总计支付工资8029.4元。
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000元;2、原告支付2016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0元。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8263.95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9年7月9日、7月14日、7月18日、7月22日、7月29日、8月19日、8月22日、8月28日对坪山河管养护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显示被告不在岗。
双方庭审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双方在2019年5月-8月期间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宜。
案件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就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分析如下:2019年5月-8月期间,双方仍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正在进行商议,即便原告在抽查过程中被告未在岗位,但亦并非由于员工本人过错造成的,且原告支付的工资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广汇源环境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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